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581民初1038号
原告: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二里桥。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城市西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韩城市西庄镇西庄村。
法定代表人:***,系韩城市西庄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韩城市西庄镇人民政府干部。
原告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城市西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278元,减半收取99139元,由原告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