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922执5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皆盈企业营销策划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系陕西皆盈企业营销策划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办理陕西皆盈企业营销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4)陕0922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皆盈企业营销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5650元,给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50元。另本案需缴纳执行费28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泉县支行账户的存款26285元。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泉县支行账户的存款26285元至石泉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