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办理陕西皆盈企业营销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922执591号
陕西皆盈企业营销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办理陕西皆盈企业营销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4)陕0922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皆盈企业营销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5650元,给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50元。另本案需缴纳执行费28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泉县支行账户的存款26285元至石泉县人民法院账户,现已将案款26000元(工程欠款2565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陕西皆盈企业营销策划管理有限公司,本案执行费285元已上缴。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全部执行到位,且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922执591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9月14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