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22民初414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城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森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石泉县城关镇。 被告:谯亚,女,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乡县人,住石泉县城关镇。 第三人: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二里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2223011436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谯亚、第三人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15元,减半收取297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 斌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