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江南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康市江南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陕05**执1171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江南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91610900737979831H。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文昌南路安泰尚层51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9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白水县,现住白水县。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江南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527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江南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363924.31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通过线下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363924.31元,本次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7执117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