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民初355号
原告:陕西安康高新金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被告:安康市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告:安康市江南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原告陕西安康高新金州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市江南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陕西安康高新金州投资有限公司已经注销,其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安康高新金州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8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陕西安康高新金州投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该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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