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31民初253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9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公民身份号码:61033XXXX3********。
被告:安康市江南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赵云。
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5********。
被告:**,男,汉族,1971年8月30日出生,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1********。
被告:**,(又名宋泓剑),男,汉族,1970年5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行家委会,公民身份号码:61010XXXX0********。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康市江南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5元,减半收取6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左圣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曹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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