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02民初893号
原告:胡开峰,男,汉族,1968年6月5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告:安康市江南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原告胡开峰与被告安康市江南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开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开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开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开峰承担。
审 判 员 杨 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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