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3民终18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宇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常州百利锂电智慧工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西太湖科技产业园腾龙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奔驰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百利锂电智慧工厂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302民初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2民初9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