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623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精城特种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十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9935685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百利锂电智慧工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腾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84438818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精城特种陶瓷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常州百利锂电智慧工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精城特种陶瓷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百利锂电智慧工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精城特种陶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百利锂电智慧工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