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3144号之一
申请人:常州市宇塔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安家安宁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9195189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百利锂电智慧工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西太湖科技产业园腾龙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8443881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市宇塔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常州百利锂电智慧工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百利锂电智慧工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