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黄石市四棵松商砼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执22号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四棵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黄石市汪仁镇四颗水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588239193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西潼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783662165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四棵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渭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24)渭仲字第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一)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黄石市四棵松商砼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5596849.5元及(被申请人可以选择以银行转账方式或者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二)驳回申请人黄石市四棵松商砼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三)本案仲裁费68412元,由申请人黄石市四棵松商砼有限公司承担14204元,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4208元;因仲裁费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承担的仲裁费随上述第一项所列款项一并向申请人支付。 渭南仲裁委员会(2024)渭仲字第7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四棵松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5)陕05执22号。 执行中,本院依法并向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5年1月21日、1月23日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876000.1566元、123984.34元,共计1999984.5066元。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四棵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31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向本院提交。2025年6月20日,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5655元。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达,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四棵松商砼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5)陕05执2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