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公航旅金融仓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MA71DJFL0M,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大夏河街280号甘肃公航旅金融仓储基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7836621651,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西潼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甘肃公航旅金融仓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渭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渭仲字第118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公航旅金融仓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5)陕05执171号。立案后,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在临渭区,为便于案件及时有效执行,经报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并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渭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渭仲字第118号仲裁裁决由临渭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临渭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之日起7日内立案执行,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