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廖某;彭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481民初2266号 原告:廖某,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彭某,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支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廖某与被告彭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诉讼中廖某变更诉请为要求彭某、某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10000元,并于202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廖某以因案件需调取新证据为由而提出对彭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廖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廖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廖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