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81民初16986号
原告:郭某,男,199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赊湾镇董岗村委郭庄,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郭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郭某于202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