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乐清亨瑞建材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7101民初1569号之二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 清市乐成街道民丰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 安区会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支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以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