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2823号
原告:西安丰德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建章路街道八兴滩村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2FW1H。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邯郸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2448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丰德立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原告西安丰德立置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一份。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丰德立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丰德立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335.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