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2民初13364号
原告:马某,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支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某,女,公司员工。
原告马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2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