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1521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30号1栋23层23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8号17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四川中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