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8民终8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紫峰大厦A座7层。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晶磊渣土处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东塘村河边组2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会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支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晶磊渣土处置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大观区人民法院(2024)皖0802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80元,减半收取6040元,由上诉人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