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广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祥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鲁1621民初2553号
原告:东营市广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中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MAL9Q4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祥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南熏大道一段3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MA6DGGC31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会文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2448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东营市广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祥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东营市广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四川祥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620210.65元及利息24725.73元,合计:644936.38;(利息自2024年2月9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LPR(3.45)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3月31日);2.判令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四川祥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包的施工地点位于滨州市惠民县新建津维高铁济南联络线工程部分桩基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实际施工量结算。现工程已经施工完成并已结算,但四川祥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仍欠原告620210.65元工程款没有支付;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应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营市广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了对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不再另行出具民事裁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四川祥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欠原告东营市广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60000元,被告四川祥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于2026年2月15日前支付原告200000元,于2026年5月1日前支付原告剩余的260000元,被告四川祥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完毕后,原告东营市广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
二、若被告四川祥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任一期及金额履行,则另需支付给原告东营市广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且原告东营市广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就全部剩余款项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保全费用由原告东营市广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四、本案一次性处理,双方之间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以上应付款项支付原告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商品城分理处,账户:2170016144205988888888,户名:东营市广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249元,减半收取计5124.5元,由原告东营市广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