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1民初5640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鸣企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中大街海之舟广场D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56178451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会文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244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铁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汤家桥村高山田畈23号16幢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05670129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鸣企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铁鸿建设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