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孙某;连云港某有限公司;某某;杭州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1民初5640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鸣企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中大街海之舟广场D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56178451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会文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244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铁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汤家桥村高山田畈23号16幢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05670129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鸣企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铁鸿建设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