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611民初2031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侯小屯村109号。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会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