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3民初16000号
原告:常某,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被告:浙江某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某与被告浙江某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某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常某于202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