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自贸区慧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前海慧峰海洋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902执262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自贸区慧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前海慧峰海洋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自贸区慧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慧峰海洋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浙0902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2101963元及利息、诉讼费554738元,鉴定费665000元,执行费169501.9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自贸区慧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慧峰海洋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且未履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财产线索提供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除了本案的建筑工程外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自贸区慧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慧峰海洋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自贸区慧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已轮候查封,但因涉公安查封暂无法处置,包括本案的建设工程项目也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名下无车辆,无保险,无公积金,无股权,有银行账户,已冻结,无大额存款。对上述财产,本院依法处置后得款9627元,用于支付诉讼费。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自贸区慧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慧峰海洋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法人限制高消费以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902执26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