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永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温州永昌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民终16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永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新河中路196-2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系办事处主任。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民初字第2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查,上诉人***未在法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