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3741号
原告:海宁市豪平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海宁市硖石街道联和村场东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81MA29GFPQ99。
法定代表人:葛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丰,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温州永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鳌江镇新河中路196-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26254614301B。
法定代表人:肖云州。
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宁市豪平门窗幕墙
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永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
案,原告海宁市豪平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
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温州永昌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宁市豪平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
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市豪平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州永昌
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宁市豪平
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保全费4620元,由原告海宁市豪平
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 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韩思齐
书 记 员 柴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