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681民初2183号
原告:***,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鹤峰县人,住址湖北省鹤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融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盛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332965458W,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盛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6元,减半收取24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