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681民初2281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盛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332965458W,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与被告江西盛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2020年12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2元,减半收取25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