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881民初658号之二
原告:安徽省宁国市科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港口镇大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56827761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盛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332965458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省宁国市科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盛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宁国市科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宁国市科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保全费1175元,合计2635元,由原告安徽省宁国市科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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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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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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