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881民初658号之三
申请人:安徽省宁国市科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港口镇大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56827761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盛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332965458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省宁国市科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盛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皖1881民初658号民事裁定。现因原告安徽省宁国市科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盛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