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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中学、xx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421民初1684号 原告:xx中学,住所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孟xx,系xx。 委托代理人:巴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xx。 委托代理人:乌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xx。 委托代理人:海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xx。 委托代理人:那xx,男,xx年x月xx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阿××旗××镇××尚××楼××单元××室。 委托代理人:谢xx,xx所律师。 被告:xx总公司,住所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杨xx,系xx。 委托代理人:张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公司职员,现住xx。 委托代理人:赵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公司职员,现住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中学与被告xx总公司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中学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中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xx中学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