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

赤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市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内0422民初4301号 原告:赤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临潢大街南、大板路东、1号地界北和诚房产办公楼1-1-1-18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振兴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赤峰市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的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赤峰市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的职工。 原告赤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市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赤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 诉讼代理人***、被告赤峰市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赤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赤峰市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赤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其所施工的景地家园住宅小区6#、7#、8#、9#住宅楼和2号车库支付维修款(暂定60万元,最终以实际发生或评估结论为准)。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承包施工原告开发的景地家园住宅小区1#商业A段、2号车库、6#、7#、8#、9#住宅楼工程。该工程于2017年10月18日经五方主体验收。但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屋面漏水、屋面瓦破损严重、外墙面砖脱落等多处质量问题,原告多次通知被告履行保修义务,但被告拒绝履行保修义务,上述仍然存在的质量问题已经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赤峰市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辩称,涉案工程项目于2012年9月开工,2013年4月20日赤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建筑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景地家园第一标段(景地家园小区6号楼、7号楼、8号楼、9号楼、2号地下车库、A段商业)交给建筑总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时间:2013年4月20日开工,竣工日期:2013年11月3日。2013年8月按设计要求完工,之后清理场地,2013 年10月底将该项工程移交给赤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总公司撤场。2014年初赤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加室内地瓷、墙瓷、楼道大白。该部分于2014年7月全部完成。因赤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完成消防、绿化、物业等相关工程及工作,赤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直到2017年10月竣工。2014年7-9号楼已通暖,从2014年开始赤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2014年末业主就已陆续入住。涉案工程赤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实际使用。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2.8规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前赤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实际使用,施工单位只能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对装饰装修、防水工程不承担责任。 原告赤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次开庭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对其所施工的景地家园住宅小区第一标段建设工程支付维修款931473元。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赤峰市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辩称,我公司不认可, 原告是依鉴定结论而变更的诉讼请求,在鉴定结论质证意见对鉴定结论不认可理由再做详细说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20日,原告赤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方)与被告赤峰市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被告赤峰市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承建赤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景地家园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第一标段。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3年4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11月3日。2014年4月28日,赤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监理单位、各标段下发关于“做好小区室内装修准备工作”的通知,通知载明,经总公司开会研究决定,“景地家园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室内装修工程由毛坯房改为精装修房。后经赤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赤峰市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内蒙古金鹏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五方主体签字盖章后出具了景地家园小区6号、7号、8号、9号住宅楼和景地家园住宅小区2号车库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证明书上标注上述住宅楼和2号车库的开工时间是2013年4月20日,竣工时间是2017年10月18日。 另查明,2016年12月26日,《巴林左旗景地家园商住小区6#7#8#9#实体质量抽查问题质量整改通知单》一份,整改单位签收人有内蒙古金鹏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赤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赤峰市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2018年8月2日,赤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向赤峰市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等三家公司致函,内容包含“在质保期内大面积出现屋面瓦脱落现象,现通知各施工公司立即整改……,在接到本通知30日内整改完毕……”。2019年12月1日,景地家园业小区主委员会就楼房质量问题向赤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投诉信。2019年12月1日,巴林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致函赤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赤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业主反映的楼房质量问题进行整改。2022年6月29日,巴林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赤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关于立即履行保修责任的通知,称自2022年5月至6月接到多起涉及景地家园小区存在质量问题的投诉,经该局核实,投诉内容与2019年小区业主向该局投诉的内容一致,责成赤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保修责任,落实保修内容。 原告赤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提交申请,申请鉴定事项:“对巴林左旗景地家园小区6号楼、7号楼、8号楼、9号楼楼顶瓦脱落、楼顶防水漏水、外墙皮瓷砖脱落和2号楼车库防水漏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并按照维修方案或维修建议对维修所需人工费和购买材料等总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勘验后,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再次提交鉴定申请,申请鉴定事项:“对赤峰市××小区××段,即:(包括但不限于6号楼、7号楼、8号楼、9号楼主体工程及附属地下工程)全部漏水部分、楼顶瓦脱落部位及外墙皮瓷砖脱落部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并依据维修方案或维修建议对 维修所需人工费和材料费等总修复费用进行鉴定。”本院向原告赤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知第二次鉴定内容已经超出起诉范围,但原告仍坚持第二次的鉴定申请内容并自愿承担不利后果。后内蒙古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补充说明书、司法鉴定意见说明回复函。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各单体受损事项做出如下分析:1、对于各单体屋面板板底及车库顶板板底局部漏水现象,不满足《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第3.0.12条,“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雨后观察或淋水、蓄水试验,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中“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的要求。2、对于各单体屋面造型瓦均有脱落或松动现象,经现场勘察,实际瓦片固定做法与设计要求不符,设计要求为双股18号铜丝将瓦与卧瓦层中Φ6钢筋网绑牢,实际做法卧瓦层中未见Φ6钢筋网,且固定方式为钢钉固定,大部分点位未见钢钉,不满足《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第7.2.7条,“瓦片必须铺置牢固。在大风及地震设防地区或屋面坡度大于100%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固定加强措施。”的要求。3、对于各单体外墙砖局部脱落现象,不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8.3.4条,“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的要求。鉴定结论为:一、赤峰市××小区××段(包括但不限于6号楼、7号楼、8号楼、9号楼主体工程及附属地下工程)存在屋面及车库漏水、楼顶瓦脱落、外墙瓷砖脱落等工程质量问题。二、根据涉案工程实际情况,为 完全消除屋面造型瓦后期安全隐患,根据相关工程经验,经该公司专家组商议后,确定按屋面造型瓦全部拆除方案进行修复,根据该方案,将已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补充说明书中的鉴定意见明确如下:1、按申请人2022年8月26日提交的鉴定申请书,算得各涉案工程全部受损事项的修复费用总计为821160元。2、按申请人2022年11月30日提交的鉴定申请书,算得各涉案工程全部受损事项的修复费用总计为931473元。2023年3月24日,内蒙古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鉴定费用出具说明函,说明本次鉴定费用是按申请方2022年8月26日提交的申请书进行的取费,对2022年11月30日提交的申请书中增加的鉴定内容未另行取费。 本院认为,一、关于案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问题。被告称涉案建筑工程的验收时间是2014年年底,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认为竣工验收时间应以2017年10月15日五方主体签字盖章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为准。二、关于本案工程质量及修复费用问题。结合鉴定意见书中的内容,且被告未能举证否认,本院对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予以确认。原告赤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保修期内已要求被告履行质保责任,修复工程质量问题,但被告并未如约履行其应承担的工程质量修复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质量问题修复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工程质量修复费用问题,对于鉴定机构勘验后原告增加的部分,被告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审理且未进行质证,故应以2022年8月26日提交的申请为准,即各涉案工程全部受损事项的修复费用总计 为821160元。对于原告超出起诉范围的部分,本院不作处理,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三、被告称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前赤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实际使用,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赤峰市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赤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修复费用821160元。 二、驳回原告赤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57.37元,由被告赤峰市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承担6005.8元,由原告赤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51.57元。鉴定费75000元,由被告赤峰市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案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当事人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