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民终37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幼儿园园长,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东镇振兴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市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东镇振兴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巴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市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404民初14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7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60元,减半收取443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苏            迪 书 记 员 尹      适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