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民终37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幼儿园园长,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东镇振兴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市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东镇振兴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巴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市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404民初14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7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60元,减半收取443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苏 迪
书 记 员 尹 适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