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筑兴建设有限公司

宁夏华西振兴水利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122执1630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华西振兴水利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10602137A。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贺兰县水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220101036870。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申请执行人宁夏华西振兴水利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兰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宁0122民初6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贺兰县水务局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华西振兴水利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96000元。申请执行人宁夏华西振兴水利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4340元,执行标的共计30034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兰县水务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贺兰县水务局的银行存款30034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