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205民初393号
原告:宁波新欣海天电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新横五路5号3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58054718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百尺河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869742481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新欣海天电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欣海天电炉公司)与被告山东建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建华阀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对案件进行诉前调解登记,案号为(2023)浙0205民诉前调8657号。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新欣海天电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建华阀门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欣海天电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83831.54元。其中货款本金26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3831.54元(自2021年6月9日起算,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暂算至起诉日),息从本金,直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新欣海天电炉公司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71446元。其中货款本金26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1446元(自2022年9月7日起算,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2023年11月21日)。
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26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定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4000KW串联谐振变频节能一拖二中频感应电炉设备一套,合同总价款26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也支付部分合同款项,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尚欠原告合同款项260000元未付,经原告数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向贵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山东建华阀门公司未作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因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行使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工业品定购合同》一份、《送货单》一份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的证据复印件,经本院核对与原件无异,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所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已向被告交付货物、开具发票,被告应依约支付货款。现被告未支付全额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符合当事人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1、山东建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宁波新欣海天电炉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6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446元,合计271446元。
2、山东建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宁波新欣海天电炉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申请费19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1元,减半收取计2685.5元,由山东建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附件一: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件二:裁判履行告知书
裁判履行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涉款项支付的,付款义务人可将款项交付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详见缴款通知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对逾期不履行裁判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可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出入境、限制高消费,一方当事人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将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或规避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