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民初1940号
原告:天津***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工业园区5号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飞,天津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百尺河镇工业园。
原告天津***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阀门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阀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58元,减半收取767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天津***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鞠艺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