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建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2455号

原告:山东建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百尺河镇工业园。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姚台大街12号。

原告山东建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6元,减半收取783元,由原告山东建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李翰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