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瓯民初字第1383号
原告:温州市宏盛达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宏盛达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温州市宏盛达鞋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市宏盛达鞋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宏盛达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温州市宏盛达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