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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上饶市某有限公司;江西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102民初1960号 原告:上饶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吉阳中路99号13幢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1361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虞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女,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中大道8号1栋1912室,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上饶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刘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上饶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某有限公司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8元,减半收取计1329元,由原告上饶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