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725执9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松溪县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溪县河东乡河东小学东侧。
法定代表人:谢世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省松溪县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福建省武夷三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政和县星溪乡章口村**。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松溪县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武夷三和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725民初7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93780元及利息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涉及被执行人福建省武夷三和食品有限公司在执的案件有多件,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省武夷三和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的房地产。现本院正以(2019)闽0725执恢48号案件对上述房地产进行处置。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内容亦为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同为福建省武夷三和食品有限公司,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2019)闽0725执恢48号之二执行裁定将本案合并至(2019)闽0725执恢48号执行一案中一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政和县人民法院(2019)闽0725执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魏萍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连其宝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