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闽07民初422号
原告:福建省松溪县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溪县河东乡河东小学东侧。
法定代表人:谢世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振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亚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溪县水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詹有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董事。
原告福建省松溪县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城公司)与被告福建亚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达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亚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对被告亚达公司员工宿舍工程折价、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在848555.79元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亚达公司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及交易市场工程折价、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在27782161.51元内享有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权;3.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亚达公司食用菌工厂化项目厂房工程及附属配套工程折价、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在1679223.7元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分别于2011年9月8日、9月15日、12月26日和原告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亚达公司将其员工宿舍工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及交易市场工程、食用菌工厂化项目厂房及附属配套工程等三个项目发包给原告承建,工程量按国家基建单价及施工所在地的定额单价按实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开始履行合同,其中员工宿舍工程于2014年3月份竣工验收,其余工程于2014年7月至9月相继竣工。施工期间,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并未按期支付工程款。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经双方协商达成还款约定,由被告在2015年12月31日前结清上述三个项目的工程尾款,若未能按期结清工程款,原告有权通过对项目工程折价或变卖、拍卖的方式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拖欠的工程款,被告分别于2014年8月28日和2014年10月15日向原告出具两份《承诺书》。2015年2月1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上述三个项目的工程总价款为78909941元,扣除截至到2015年2月14日止被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4860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合计30309941元,但被告并没有按约定在2015年12月31日前结清工程尾款,该事实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7民初185号民事调解书证实。为了便于原告优先受偿,双方于2017年10月30日再次核算,明确了各项目工程尾款数额。综上,为了及时追回被欠工程款,保护原告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亚达公司述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9月15日、2011年9月8日和2011年12月26日先后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及交易市场工程、员工宿舍工程、食用菌工厂化项目厂房及附属配套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后经原告施工,前述工程项目陆续竣工。因亚达公司拖欠工程款,经环城公司催讨,2014年8月28日,亚达公司向环城公司出具《承诺书》,主要内容为:亚达公司员工宿舍工程于2014年3月份竣工验收,环城公司于同年8月递交该项目工程结算书,但因亚达公司目前经济周转困难,无法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请求给予一定宽限期,并郑重承诺若在2015年12月31日前未能结清工程款,环城公司有权通过对该项目工程折价或变卖、拍卖的方式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14年10月15日,亚达公司又向环城公司出具《承诺书》,主要内容为:亚达公司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及交易市场工程、食用菌工厂化项目厂房及附属配套工程已于2014年7月至9月份相继竣工,但因亚达公司目前经济周转困难,无法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请求给予一定宽限期,并郑重承诺若在2015年12月31日前未能结清工程款,环城公司有权通过对该两个项目工程折价或变卖、拍卖的方式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16年12月6日,本院作出(2016)闽07民初18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亚达公司尚欠环城公司工程款共计30309941元。经双方确认,亚达公司员工宿舍工程未付工程款为848555.79元,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及交易市场工程未付工程款为27782161.51元,食用菌工厂化项目厂房及附属配套工程未付工程款为1679223.7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环城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条》《民事调解书》《承诺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或行使该权利,否则就有可能损害被告亚达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即便被告亚达公司在诉讼中对原告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没有异议,本院仍须对原告诉讼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严格审查。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其一、本案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其二、原告环城公司完成了施工任务;其三、亚达公司至今仍欠付30309941元建设工程款。故原告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基本要素。唯一还需要审查的是,原告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是否超过法定期间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行使。但对于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法律并未进行限制。换言之,承包人既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主张。本案中,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其施工的亚达公司员工宿舍工程于2014年3月竣工,其他工程于2014年7月至9月陆续竣工。而亚达公司分别于2014年8月28日、10月15日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宽限期满仍未支付工程款,则原告有权对涉案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由此可以认定,在2014年8月28日、10月15日时,原告已经向亚达公司提出了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且就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与亚达公司达成了合意。据此,可以认定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亚达公司主张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权利行使不再受6个月法定期间的限制。故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可以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福建省松溪县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848555.79元范围内,对被告福建亚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工程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确认原告福建省松溪县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7782161.51元范围内,对被告福建亚达集团有限公司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及交易市场工程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确认原告福建省松溪县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1679223.7元范围内,对被告福建亚达集团有限公司食用菌工厂化项目厂房工程及附属配套工程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93349.7元,由被告福建亚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熊建安
审判员曾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隽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