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支行、福建省松溪县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民撤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松溪县解放街121号。 主要负责人:***,行长。 被告:福建亚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松溪县水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福建省松溪县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松溪县河东乡河东小学东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支行因与被告福建亚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松溪县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闽07民初185号民事调解书及(2017)闽07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18)闽07民撤2号民事裁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支行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闽民终245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夏 雯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庄淑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玫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