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辖终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永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瑾***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审被告:**,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审被告:***,女,195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审被告:***,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审被告:**中,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审被告:***,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审被告:河南广播电视台无线电台管理中心。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一路2号。
负责人:***。
原审第三人:潢川县自强劳务承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潢川城关桃园村肖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河南天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河南广播电视台无线电台管理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潢川县自强劳务承包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6民初33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天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1526民初3341号裁定。二、依法驳回一审原告的起诉或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一、本案并非专属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涉案合同名称为劳务分包合同、水电安装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履行内容实质上为劳务。而根据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劳务纠纷并非包含关系。所以本案不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二、涉案合同中,关于管辖权有明确约定,即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即上诉人所在地。所以本案应当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综上,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案应当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因此上诉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上诉至贵院。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的请求以及陈述事实与理由和所依据的合同认定,本案应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而不是劳务合同纠纷。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虽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河南省潢川县境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
综上,一审裁定确定管辖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共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温运沉
书 记 员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