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商集团商丘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5462号
原告:河南天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永兴路9号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32643X。
法定代表人:范书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绍,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婉晴,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商集团商丘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产业集聚区民主西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0559847646。
法定代表人:吕伟顺。
原告河南天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商集团商丘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天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大商集团商丘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天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商集团商丘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49.7元,由原告河南天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孝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