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2民初3697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鹭洲东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56780967P。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电信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雨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