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2民初3697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鹭洲东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56780967P。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电信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雨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