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802民初1046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鹭洲东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56780967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吉州区快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体育馆4楼4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30916285X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吉安公司)与被告吉安市吉州区快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悦传媒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信吉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快悦传媒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信吉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4月23日签订的《天翼高清ITV第二个开机画面及公话亭信息发布代理运营承包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2月1日期间的承包费40.5万元并按合同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至实际清偿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3日,原、被告签订《天翼高清ITV第二个开机画面及公话亭信息发布代理运营承包合同》,约定,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由被告代理原告拥有的吉安电信ITV公众用户及公话亭信息发布资源位业务。合同签订前,原告已将相关资源平台交付被告,被告未按约支付预付款和承包费。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原告有权停播被告的信息发布,逾期付款超过30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不予退还被告交纳的预付款,有权按合同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直至被告交清欠费止。2019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发函要求协商解除合同,原告随后于2019年2月收回了被告对广告平台的使用权。之后,双方就合同解除事宜多次协商,因被告拒签解除协议,不愿意支付相应承包费,致合同未予解除。
被告快悦传媒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天翼高清ITV第二个开机画面及公话亭信息发布代理运营承包合同》、微信截图、投放申请单等证据。
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8年4月23日,原告电信吉安公司为甲方、被告快悦传媒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天翼高清ITV第二个开机画面及公话亭信息发布代理运营承包合同》,约定:甲方拥有江西电信ITV平台、公话亭信息发布位等业务资源,乙方系经核准登记的在媒体中从事信息投放、发布业务的经营单位;合作内容、方式:乙方作为甲方代理商,代理甲方所拥有的吉安电信ITV第二个开机画面(6-7秒)及公话亭(99个)信息发布资源位业务,代理期限两年,自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信息发布类型:开机、主页、视频前插播及公话亭的信息发布画面的制作、安装等;合同金额:每年承包费486000元,两年共计972000元;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12.15万元,以此类推,以后每季度的前10个工作日支付相同数额,直至付清全部承包费;违约责任: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致合作业务无法继续进行的,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金额尚未履行部分的20%主张赔偿;乙方逾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停播其信息发布,逾期付款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归还乙方预付款,按合同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直至乙方交清欠费止;甲方出现错播、漏播的,按错一补一、漏一补一原则处理。该合同同时约定,双方签署的《信息发布投放申请单》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签订后,被告在部分公话亭发布广告信息,2018年5月16日,被告为申请单位的《天翼高清EPG信息发布投放申请单》显示,被告向原告申请在吉安ITV第二屏发布电信电视开机屏招商广告,获原告批准。2018年6月4日,原告批准被告申请的在吉安ITV第二屏发布的“**国际建材家居”广告。
2019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提出《申请》,表明:1、中标时间为2017年底,原以为能很快发布广告,但贵公司的流程较慢,真正能上广告的时间是2018年5月1日,致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不能如期履行,造成了较大损失;2、贵公司不能提供准确的IPTV用户数据;3、省公司发布的格力电器广告的广告***公司收取;4、电信灯箱年久失修,有些被拆除,能用的不及提供数量的一半;5、遇政府征用媒体资源须无条件服从。综上,申请撤销合同,给予贵公司20000元作为补偿。
2019年2初,原告收回了被告对广告平台的使用权。同月2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回复函》,表明:合同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起算,IPTV用户数据以及格力电器广告事宜已告知,公话亭仅拆除1个,遇政府征用媒体资源将会征求贵公司意见,截至2018年底,贵公司在ITV第二屏投放了“**国际建材家居”广告,投放时间自2018年6月4日至8月31日,在公话亭投放了儒林教育、富强凤山蓝湾、神州二手车、**建材、老庙黄金、滨江首府、华佑装饰等广告。在《回复函》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将解除合同。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天翼高清ITV第二个开机画面及公话亭信息发布代理运营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相应义务,向被告提供信息发布平台,被告应按约支付承包费。鉴于原告在收到被告的撤销(解除)合同申请后,于2019年2月初收回了被告对广告平台的使用权,被告应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2月1日期间的承包费40.5万元(每月4.05万元)。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损失合同虽然作出了按合同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收取的约定,但该约定过高,本院确定以欠付承包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从原告起诉日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与被告吉安市吉州区快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签订的《天翼高清ITV第二个开机画面及公话亭信息发布代理运营承包合同》;
二、被告吉安市吉州区快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支付承包费40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40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600元,被告负担6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起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