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与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执568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鹭洲东路11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蓝讯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76、78号932室。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北路昌平路临831-内2-层1527室(**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的(2020)沪0109民初188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服务费45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600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报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陶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华 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