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02民初2553号
原告:林锦佺,男,199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鹭洲东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56780967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林锦佺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林锦佺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锦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林锦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