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02民初3681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住所地吉州区鹭洲东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56780967P。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省贝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州区粤商大厦1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86MKW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视联动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龙**1号歌华大厦11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8575891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诉被告江西省贝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视联动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46元,减半收取7123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